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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经营性ICP证及非经营性备案的通知

尊敬的用户及合作伙伴,您好!
  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站审查工作,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,将予以罚款或关闭网站。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,同时也为了您网站的自身利益,请您根据自己网站性质,务必在2005年6月10日之前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。

  特别提醒:
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,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